1、国际奥委会的法律地位
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营利的、无限期的组织, 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者、捍卫者和仲裁人。
国际奥委会具有法人地位,它的任务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它根据奥林匹克宪章所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
2、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
国际奥委会的组织结构包括国际奥委会全体会议(Sessions)、执行委员会(Executive Board)、总部(Headquarters)和专门委员会(Specialized Commissions)。
3、国际奥委会成员
①国际奥委会主席
主席是国际奥委会的法人代表,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国际奥委会全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其委员中选举主席1人,任期8年,只可连任一届,任期4年。
从1894年至今已有8任主席,他们是:希腊的维凯拉斯(1835-1908)、法国的顾拜旦(1863-1937)、比利时的巴耶-拉图尔(1876-1942)、瑞典的埃德斯特隆(1870-1964)、美国的布伦戴奇(1887-1975)、爱尔兰的基拉宁(1914-1999)、西班牙的萨马兰奇(1920-)和比利时的罗格(1942-)。
②国际奥委会委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委员逐渐增多,从1894年的15名委员,到1914年的49名、1974年的78名、1992年的94名,2006年3月的117名,分布于世界五大洲。
△国际奥委会选择委员的“逆向代表”制
“逆向代表”制是指,国际奥委会委员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国际奥委会的代表,而是国际奥委会在该国或地区的代表。因此,国际奥委会委员是由国际奥委会自选,而不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委派的。这一制度是由顾拜旦设计的,其目的在于避免各国政府或其他因素的干扰,确保国际奥委会的独立性,使国际奥委会成为一个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力量的组织。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合格的人员中挑选自己的成员,任何政府和组织无权撤换这些委员。
(责任编辑:小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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