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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会儿童笑脸照片征集书

https://2008.sohu.com 2007年09月05日12:15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官方网站

我来说两句

  儿童照片著作权人的声明和同意

  《儿童照片著作权人的声明和同意》

  本《儿童照片著作权人的声明和同意》(以下简称“声明”)是由《儿童照片信息表》中所示儿童照片的著作权人签署。

所提交的照片用于响应《北京奥运会儿童笑脸照片征集书》(以下简称“征集书”)。本人(照片的著作权人)作为本声明之签署人,特此声明以下事项:

  1. 本人理解并同意征集书和本声明的内容,并愿意按照征集书的要求提交照片。

  2. 本人是所提交照片的摄影师(或其他方式拥有照片著作权的人),对该照片拥有充分、完整的著作权。本人在《儿童照片信息表》中填写的所有信息及提交的证明材料都是真实的。

  3. 本人保证,在提交儿童照片参加本次活动时已取得照片中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同意。

  4. 本人同意自照片提交之日起,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或许可第三方行使所提交的儿童照片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本人充分了解,根据前述授权,北京奥组委将有权对照片或照片背景进行适当编辑、调整和修改。

  5. 自照片提交之日起,本人许可北京奥组委在全世界范围内,为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的演出、转播及出版之目的,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媒介,免费使用所提交的照片。本人充分了解,根据前述许可,北京奥组委将有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摄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改编、汇编所提交的照片。2008年12月31日前,我将不会许可任何第三方对所提交的照片进行公开使用。

  6. 本人理解北京奥组委(a) 在中国北京征集和保存照片和信息,(b) 仅将信息用于内部使用,以及用于与本人通讯联络, (c) 将不会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分享信息,以及 (d) 在奥运会闭幕后,将销毁或永久删除未用于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的照片,以及与照片一起提交的信息。

  7. 本人保证,(a)我有权签署本声明并且作出许可;(b)照片未曾用于商业目的的公开使用或展示,也未曾授予任何人将照片用于商业目的的权利;(c)照片不侵犯任何人的隐私、名誉或知识产权;(d)放弃任何法律项下的“作者人身权”或类似精神权利,不对北京奥组委及其指定人提出侵权主张。

  8. 如果北京奥组委认为必要,本人愿意就本声明中所保证和承诺的事项与北京奥组委另行签订协议。

  9. 我同意,本声明和征集书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若产生任何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尽力通过相互协商加以解决。如果在三十(30)天后协商失败,我同意并接受北京奥组委提出的仲裁条款,即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给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依照其届时有效的规则申请仲裁解决。

  10. 本声明自我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著作权人姓名:

  著作权人签字:

  日期:

  以JPG格式保存的照片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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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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