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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游协: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

  2007-12-06 18:45:00 中国游泳协会

  总 则

  为了加强我国跳水裁判员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贯彻“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八字方针,不断提高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竞赛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游泳协会有关文件,经全国跳水裁判委员会研究、中国游泳协会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赛区行为规范

  第一条 参加比赛的全体裁判员均属中国游泳协会聘请的大会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裁判员守则》、《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办法》、《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和竞赛规则、规程、裁判法以及其他法规,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充分理解和掌握规则。

  第二条 裁判员必须接受竞委会或组委会、裁委会考评小组的领导和监督,裁判员参加培训、考评的成绩将存入技术档案,作为今后晋级、选派、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裁判长在赛前必须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业务学习;在每场比赛结束后,必须召集全体裁判员,即时进行现场小结;在整场赛事结束后,必须对裁判工作进行总结,并将裁判员工作考评档案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方式(chinadiving@163.com)在7天之内报告中国游泳协会。

  第四条 裁判员必须携带竞赛规程、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和裁判标志,按时到赛区报到,点名裁判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者,应在15天之前向所属体育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国游泳协会;随队裁判员因故不能参加工作者,应在7天之前向所属体育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其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国游泳协会。无故不按时报到者,取消本次工作资格,点名裁判员差旅费自理。比赛期间裁判员不得提前离开赛区,不得擅自行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书面报告竞委会或组委会批准。

  第五条 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比赛大会的作息制度和各项纪律,积极参加相关会议、培训、考核和集中点评,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所有比赛场次,无论有无工作任务,必须统一到场观看,在规定区域统一就座,不得提前离开赛场。

  第六条 在全国比赛中(少儿赛除外)担任裁判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本次比赛期间兼管任何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裁判员必须严于律己,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坚决制止一切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严禁收受贿赂(包括礼金、礼品、高档消费等),在赛会期间谢绝一切宴请,严禁酗酒和在禁烟区内吸烟,杜绝黄、赌、毒等一切不正当的活动。

  第八条 坚持公正执法,严禁私下交易,相互抬、压分,打地方分、人情分、关系分等,严格按照规则、裁判法进行打分,独立思考,不得相互交换意见,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其他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九条 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着装统一、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专心负责,上场执法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不得相互交谈。

  第十条 凡被派遣参加国际比赛的裁判员回国后,须将总结以电子邮件方式(chinadiving@163.com)在7天之内报告中国游泳协会,并有义务在有关会议上做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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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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