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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又称“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吉祥物”,以下简称“吉祥物”,包括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下同)已于今日公布。我委现就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我委为吉祥物的权利人,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了吉祥物奥林匹克标志备案手续。

  二、以我委为申请人的吉祥物商标注册申请已于今日提交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三、我委拥有吉祥物完整的著作权,并已于今日将吉祥物版权登记申请提交至北京市版权局。

  四、我委与国际奥委会合作,在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办理了保护吉祥物知识产权的有关手续。

  五、未经我委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吉祥物。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为商业目的使用吉祥物,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吉祥物:

  (一)将吉祥物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吉祥物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吉祥物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吉祥物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吉祥物;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我委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吉祥物的其他行为。

  六、将吉祥物用于非商业目的时,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不得为企业(不含奥林匹克市场开发赞助计划参与者)或经营者提供商业机会或广告宣传,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

  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特别是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在申请专利时,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八、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域名或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其他权利时,均不得同我委在先取得的同吉祥物有关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九、任何机构或个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维护吉祥物的合法性、严肃性,不得歪曲、篡改吉祥物。在使用时,必须遵守有关吉祥物的技术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吉祥物时,除严格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之外,还应遵守《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十一、若发现任何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委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十二、我委欢迎任何机构和个人举报侵犯吉祥物知识产权的行为。我委接受举报的传真号码为010-64002577,接受举报的电子邮箱为legal@beijing-olympic.org.cn。

  特此公告。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责任编辑:鸭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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