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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六周年

  2001年7月13日,北京成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

  2002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施行。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我国政府在申办奥运会时做出的庄严承诺,也是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应有之义,更是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向创新型国家转变的重要实践之一。

我国政府在立法、执法、宣传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营造了尊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及时立法使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进一步有法可依

  早在北京奥运会申办之时,我国政府就向国际社会,特别是国际奥委会做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郑重承诺。申办成功后,我国政府立即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方面进行立法。

  2001年11月1日,《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开始施行;五个月之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施行。两部法规的实施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维护国际奥委会、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以及多个机关,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文件,为依法保护和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

  及时颁布实施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规、规章,构筑了严密的奥林匹克标志法律保护体系,使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行政执法、查处侵权、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法可依,全方位保障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使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落到实处

  奥运会日益临近,全国各地奥运热情正在升温,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势必倍受社会各界的瞩目。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将继续配合工商、公安、海关、城管等执法部门进一步加大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的力度,为举办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贡献力量。

  各地执法机关一方面多次组织集中清查行动,严厉查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查获了大量未经授权使用“北京2008”、“奥运五环标记”和“福娃”形象的多类商品。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应对奥林匹克标志日渐丰富、奥林匹克标志违法使用行为日趋复杂的局面,认真研究,准确定性,查处了一批涉及餐饮、互联网等服务项目和广告宣传等方面的奥林匹克标志侵权行为。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六年来,各地执法机关查处了大量侵权案件。其中,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配合各地执法机关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千余件,得到了国际奥委会的高度评价。

  法制宣传使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深入人心

  办好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为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构建高水平的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近年来,北京奥组委加强同政府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强奥林匹克标志规范使用和依法保护的宣传。

  北京奥组委与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北京市政府、北京市司法局等中央和地方的党政机关举办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活动。例如:发布了《北京奥运法制宣传计划》,组织了全国百家网站奥运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奥运法制宣传万里行、奥运法制宣传流动大课堂等活动,与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就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作了专题报道。

  奥运法制宣传是全社会的责任,北京奥组委通过奥运法制宣传,特别是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一方面大大提高了群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从理论和实践上为建立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出了贡献。

  

(责任编辑:海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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