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奥委会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建立起来,并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的负责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国家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基本功能单位。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组织的各种奥林匹克活动,最终都要由国家奥委会来承担、执行和完成。
国家奥委会担负着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在各自国家或地区发展和维护奥林匹克运动的重大任务, 其具体职能是:宣传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保证奥林匹克宪章在本地得到遵守;促进运动技术水平以及群众体育的发展;培训体育管理人员,保证这些培训有助于传播奥林匹克主义的基本原则;维护体育道德;选定适于举办奥运会的城市,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和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洲或世界性的综合运动会。
到2006年初,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已达202个,遍及全世界,它们在奥林匹克运动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与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NOCs)是奥林匹克组织体系的三大支柱,也是奥林匹克组织的基本成员。它们以《奥林匹克宪章》为指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了既独立又统一的组织结构关系。在这种关系结构中,国际奥委会是指挥首脑,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进行技术辅助,国家奥委会是开展各种活动的基本单位,三者缺一不可。它们团结合作形成了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合作关系。 这种合作关系的特点是,在权力高度集中于国际奥委会的前提下,各司其职,协商互惠。奥林匹克运动就是在这三大支柱的协调合作中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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