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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前夕 我国严查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进入奥运场馆看比赛的观众,如果服装上标有“Beijing 2008”或奥运五环等标志,如何鉴定是否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四川灾区,以及奥运火炬在中国国内传递时,沿街兜售印有福娃、火炬等奥林匹克标志的T恤衫,或者“更快、更高、更强”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文字,是否侵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24日回答说,这要看服装生产厂家是否获得专利权的许可,“服装上的LOGO会经过工商部门的鉴定,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就要进行处罚”。

  付双建在北京国际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侵权商家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被责令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行为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单用,也可以并用。如果触犯刑律,将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付双建说。

  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882件,案值3397万元,罚款2064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三件,移送人数8人。下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派人到奥运协办城市督导奥林匹克商标专用权保护和整治情况。

  截至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对198个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备案并公告;8个特殊标志予以登记;在44个类别上核准注册会徽商标;对包括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北京2008合作伙伴、北京奥运会赞助商、独家供应商和供应商等共605家北京奥运会市场开发参与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合同予以备案。

  关于刘翔等运动员广告代言的问题,他说,如果没有使用已经注册、登记和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都不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付双建说,虽没有进行过详细分析,但据经验判断,198个奥林匹克标志中,五环、2008奥运的专用权遭受的侵犯较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是指,没有经过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在商品、包装、广告上使用其标志,或所有人不适当地使用商标权或商标专有权。

  “不过从我们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随着奥运会的临近,社会这种保护意识在增强,整个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和案件数量在下降。”

  中国国务院2002年2月公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中国知识产权专家此前表示,目前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依法享有奥运标志,比如福娃或是火炬等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在保护相关权利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授权使用,未经授权禁止使用,无论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都应禁止。

  付双建说,有些报刊或杂志代发行和随刊赠送的印有奥林匹克标志或特殊标志的奥运特刊,前提必须是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也是违法的。

  

(责任编辑: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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