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抽签在运动员报到前公开进行,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代表、组委会竞赛部代表和裁判员代表共同参加。
(四)儿童甲A、儿童甲B、儿童甲C合并进行儿童甲组双人5米跳台的比赛,儿童乙A、儿童乙B合并进行儿童乙组双人5米跳台的比赛。比赛包括3轮动作,其中2轮为有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难度系数为2.0),1轮为无难度系数限制的动作;上述动作应有一轮同时向前起跳,有一轮同时向后起跳。
(五)儿童组运动员不得使用翻腾超过1周半的转体动作。
(六)如果两名(对)或两名(对)以上运动员的最终得分相同,则他们的名次并列,下一名次相应空出。
(七)运动员获得全国少年、儿童跳水锦标赛的参赛资格以首次进入少年组前3名、儿童组单人前6名或双人前3名的项目为准, 在其后参加的项目中,只计名次,不占出线名额。
(八)条件允许时,在一个场地中同时进行不同器械的比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组各单人项目和双人项目分别录取前8名予以奖励,参加人数不足8名的奖励前6名。
(二)获得各赛区少年组各项目前3名、儿童组各单人项目前6名和双人项目前3名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2008年全国少年、儿童跳水锦标赛。
七、裁判员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裁判长、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各单位可选派1名裁判员或教练员担任评分裁判员。
(二)裁判员人数不足时,由承办单位解决。
(三)裁判员必须自带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白色短袖、白色长裤和白色运动鞋)、裁判证书及等级标志。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须于赛前20天将报名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分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和承办单位,不受理其他形式的报名。
(二)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报到。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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