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运动技术学院。
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
北京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八一体工大队。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8年1月26-27日上海莘庄田径馆。
2008年1月30-31日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南京)。
2008年2月26-27日北京黄寺八一田径馆。
四、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其它单独注册单位。
五、竞赛项目
男子(12项): 6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60米栏、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七项全能(第1天:60米、跳远、铅球、跳高;第2天:60米栏、撑竿跳高、1000米)。
女子(12项): 6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60米栏、跳高、撑竿跳高、跳远、三级跳远、铅球、五项全能(60米栏、跳高、铅球、跳远、800米)。
注:南京赛区设男子七项全能,北京赛区设女子五项全能。
六、参加办法
(一)在中国田径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可通过注册单位报名参加。
(二)每人报项不限。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使用经中国田径协会审定通过的成人器材。投掷器械需经国际田联认证和中国田径协会审定(已经认证和审定的器械厂家有飞鹿、皇冠、飞宇、金陵),可选两个以上厂家的器械作为比赛器械。运动员自备器械按规则第187条2执行,其它器材或器械(除撑竿自备外)均由赛区准备。
(二)径赛项目录取参加决赛的办法:
1、径赛400米含400米以下项目进行预、决赛。按成绩录取前8名参加决赛。决赛按蛇形排列分两组,按最终成绩排定名次;
2、径赛800米项目进行预、决赛。按成绩录取前12名参加决赛,决赛按预赛成绩蛇形排列分两组,按最终成绩排定名次。
3、其它径赛项目如参赛人数多,按2007年度全国田径项目排名蛇形分组决赛。
(三)田赛项目录取参加决赛的办法:
1、高度项目在健将高度标准以下每人2次试跳机会,健将高度标准(含健将高度)以上每人3次试跳机会;
2、远度项目只举行四轮比赛,第一轮按成绩录取5名,第二轮根据前两轮成绩再录取3名,共8人参加后两轮比赛;第一轮录取的运动员可再继续进行试跳,成绩带入决赛排名。
(四)比赛检录时,运动员必须交本人注册证,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比赛时,须穿着印有单位名称的统一服装(背心、短裤),服装必须符合田径竞赛规则的规定,否则不能参加比赛。
(六)将对参赛运动员进行兴奋剂检查。
(七)竞赛日程附后(日程将根据报名人数作适当调整)。
(八)此赛事为D类。
(九)其它事项按中国田径协会审定的《田径竞赛规则2006》和《田径竞赛规则2008修改部分》执行。
八、录取名次
各项录取前8名。
九、报名和报到
(一)网上报名:赛前30天开通网上报名系统,赛前15天停止报名,逾期报名不予受理(网址:www.athletics.org.cn),报名费每人50元。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电话:010-87183449,传真:67140801,邮编:100763。
(二)在编的国家集训队运动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统一报名,集中食宿,在秩序册中出现在其代表队名单里,国家集训队工作人员名单另列。
(三)各赛区联系方式:
1.上海赛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莘东路589号、上海莘庄训练基地训练科。
联系人:潘德明、何耀成、骆珺,电话:021-64923174,021—64921718转7202。
传真:021-64923174,邮编:201100。
2.南京赛区:南京市仙林大学城仙林大道169号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
联系人:王宁,电话:025-85788203,传真:025-85788023,
吴九桂,电话:025-85788229,传真:85788203 邮编:210033
3.北京赛区:北京市海淀区红山口甲3号八一队训练处
联系人:张月梅,电话/传真:010-66767687,邮编:100091。
(四)报到:由承办单位提供赛事指定饭店的有关信息,各参赛单位自行与各饭店联系食宿、交通等事项,费用自理。各单位在报名后出现报名参赛运动员和工作人员无法到赛区报到超过5人(含5人),而又没有按补充通知要求提前与赛区确认的,将交每人200元的竞赛安排损失费,不交费用的队伍将不允许参赛。
(五)凡规程中规定的交款,由赛区收取。不交纳者,将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次全国性田径比赛的资格。
(六)技术会议:赛前1天召开技术会议,宣布有关竞赛事宜,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各单位选派一名领队或教练员参加。
十、赛事代表
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指派技术代表1~2人和技术官员4人,裁判员3人参加工作,其余由承办单位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选派。
十一、未尽事项由承办单位于赛前20天在中国田径协会网上发补充通知。
十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田径运动管理中心。
附件:竞赛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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