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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运动员比赛服装和服装广告的规定
为规范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服装和服装广告要求,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世界羽联的有关规定,现对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运动员比赛服装和服装广告的要求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团体赛的各运动队应着统一比赛服装,或男、女队分别着统一比赛服装参加比赛。
二、比赛服装必须是有领T恤衫、运动短裤或短裙。
三、双打配对选手比赛服装的式样、颜色、花色必须一致。混合双打配对选手的服装可有所不同,但在颜色、花色上应尽可能保持一致。
四、各运动队须备有两种以上不同颜色和款式的比赛服。进行比赛的双方运动员的比赛服装必须不同颜色和款式。
五、比赛服上所有的广告必须印制在服装上。
六、比赛服的胸前和背面分别允许出现一个广告,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30厘米。
七、允许在比赛服上衣的正面、左袖、右袖、左领、右领出现广告,但不得超过3处,且每处只能有一个广告。此类广告每处的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厘米。
八、允许在运动短裤或短裙正面的较低位置出现一个广告,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厘米。
九、比赛服背面(广告上方)必须印有各参赛运动队名称,运动队可冠以赞助单位的名称,格式统一为: ***(所代表的参赛单位名称)******(赞助单位名称)队;赞助单位的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字节,字体高度为6至10厘米。
2008年全国羽毛球比赛中将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请各参赛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一旦在比赛中发现不符合服装广告规定者,裁判长将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竞赛组委会将给予警告或取消其比赛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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