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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频道-2008北京奥运会 > 奥运火炬接力 > 境外接力 > 阿拉木图 > 国家概况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双边关系

  五、重要双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哈萨克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哈萨克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哈萨克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田曾佩(签字) 苏列依曼诺夫(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于阿拉木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哈萨克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联合公报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哈萨克共和国政府经过友好协商,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达成如下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哈萨克同台湾只进行纯民间的经济贸易往来不持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哈萨克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和本备忘录以中文、哈萨克文和俄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哈萨克文本同俄文本核对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哈萨克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曾佩(签字)苏列依曼诺夫(签字)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于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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