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6月2日讯(记者 孟琳达 孙丰欣) 电梯间和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旅游车、渡船等交通工具内;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为做好“无烟奥运”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和《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在本市公共场所实施禁止吸烟管理,并同时采取处罚措施。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是体育馆、健身馆;二是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三是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四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场所;五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六是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七是电梯间和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旅游车、渡船、缆车等交通工具内;八是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机构的营业厅。
此外,要求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同时,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市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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