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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奥帆赛及残奥帆赛期间危险物品管理通告

  为维护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加强本市危险物品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医疗用短寿命放射药品除外)和爆破作业。

  二、未经批准,不得向北京等赛区城市或途经赛区城市运输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危险废物。

  三、有关部门应加强物流运输、快递企业的管理,对发往北京等赛区城市的包裹、邮件等加强监管,落实发货、接货实名登记、开包检查制度。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青政发〔2008〕31号

  

(责任编辑: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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