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 题:“借奥运东风,促进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建设”
——专访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仲裁员陶景洲律师
新华社记者贾文军 程志良
“我有信心做好奥运仲裁工作,我已经准备好了。”
摆在众达律师事务所陶景洲律师办公桌上的,是几大本厚厚的书。
这些书都是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汇编的奥林匹克仲裁规则和自1986年以来的案例汇总。自从被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任命为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仲裁员以来,陶景洲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抓紧一切时间来研究这几本大部头。
据介绍,国际奥委会在1983年就建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负责处理单项协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和运动员之间与体育赛事有关的冲突。具体内容包括反兴奋剂、参赛资格,裁判结果以及参赛资格等问题。从1996年开始,历届奥运会,国际奥委会都会组织临时仲裁机构,解决这方面的争议。
陶景洲是国际法律界公认的仲裁专家,有25年的法律执业生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提供有关中国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具有中国、法国的律师执业资格。他用中文、英语和法语撰写了大量有关并购和中国仲裁的文章。语言优势也是他能够成为仅有的两位华人仲裁员之一的重要原因。
从过往的经验来年,每届奥运会都会有十多个仲裁案子。由3个人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必须在7个小时内,最慢24小时内就要做出裁决。此前也有华人担任过奥运会临时仲裁委员,可是都没有参加过仲裁。陶景洲很自信地认为,这届奥运会他会有机会参加仲裁。
陶景洲说,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中国应当借举办奥运会的契机,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基本上是由各单项体育协会内部解决体育争议。有涉及外籍运动员或者教练的争议则被提交到国际体育仲裁院。
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未能设立专门、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陶景洲认为,中国首先需要一个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成立一个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这样可以有效杜绝一些在体育界中的“假球”、“黑哨”等现象。
(责任编辑:胡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