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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奥运期间哪些企业被停产有依据吗?

https://2008.sohu.com 2007年06月04日08:17 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奥运会期间,将对工业企业采取一些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一部分企业将调整自己的生产时间、生产工序,有的企业甚至要限产、停产。昨天,在“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常务副市长吉林介绍了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进展和部分奥运环境保障方案。

吉林说,什么企业限产、什么企业停产,需要有科学的依据,现在基本上汇总了一个大的名单,正在对每个企业逐个论证。(6月1日北京晨报)

  奥运在中国举办,千载难逢,整治环境,迎接各国宾朋,固然非常必要。但是,竞技离不开规则,社会离不开法治。北京奥运也是法治奥运,奥运的准备工作中,特别是涉及有污染企业的关停时,应以法律为基准,不能因为重大活动而出现双重标准。

  首先,关停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环保法”中关停权的实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环保法律的新上项目,包括严重污染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严令禁止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第二种是老污染源经限期治理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上述两种类型均以环保部门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政府关停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在决定前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对方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救济权利,决定中应载明复议和诉讼权。如果离开上述执法程序,仅凭行政命令责令企业搬迁就成了无源之水,法律依据不足,难以服人。

  其次,关停有污染或有影响企业的执行同样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觉履行处罚义务以及环保部门督促执行。第二种是对方超过法定期限,则申请管辖法院强制执行。当然,无论是申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都不影响关停的执行。如果前面没有详细的调查取证、告知处罚和执行、强制执行或组织听证、受理复议、应诉等法定程序,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红头文件”开道的一次性强制执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企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而且这一过程是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活动,而非北京副市长所说的逐个企业论证。

  第三,如果企业的污染事实存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应予关停的规定,就应该立即依法实施关停,而非等到奥运临近了,才想到关停。而且体育场馆附近与远离体育场馆的污染企业执行同一标准,不受是否影响奥运的左右。如果考虑到奥运期间环境方面特别严格的要求,那么就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严于现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规定,区别不同类型,兼顾距离奥运场馆的距离,对在建污染项目和现在仍在排放污染物且可能影响奥运的企业依法实施关停。不能因为奥运到了,就要求关停;奥运结束了,就恢复如常,那样的话,法律因奥运而出现了双重标准,法律对于被管理者不能做到一视同仁,不能依照一个标准,那么,失衡的标准如何能保证执法的公正与公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良好的奥运法治环境既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官员的带头践行。只有法治奥运才是真正“绿色奥运”,只有法治奥运才能推动全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才能促进全民法治素质的增强。

(责任编辑:史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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