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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频道-2008北京奥运会 > 奥运备战 > 体总公告

2008年全国跳水冠军赛暨奥运会选拔赛竞赛规程

  七、裁判员

  (一)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裁判长、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军以及其他经游泳中心许可的单位可选派1名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评分裁判员,但同一单位第二名评分裁判员的一切费用自理。

  (二)裁判员人数不足时,由承办单位解决。

  (三)裁判员必须自带竞赛规则、裁判法、裁判服装(白色短袖、白色长裤和白色运动鞋)、裁判证书及等级标志。

  八、报名与报到

  (一)各单位须于赛前20天将报名表以电子邮件方式分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和承办单位,不受理其他形式的报名。

  (二)各运动队于赛前3天报到。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十一、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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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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