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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奥运合作企业参与“隐性市场”营销将被曝光

https://2008.sohu.com 2007年06月13日18:22 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 为保障北京奥运会合作企业的市场营销权、特许经营权等权益,使奥运合作企业通过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最大限度地获得商业利益,维护奥林匹克的品牌价值,促进和提高奥运合作企业对奥运会支持的积极性,北京奥组委将利用各项法律法规来防止非奥运合作企业“隐性市场”行为的发生。

  在13日举行的北京奥组委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表示:“对于一些涉嫌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企业首先是说服教育,如果这个企业一意孤行下去,也是有办法的。非奥运合作企业从事隐性市场营销其目的就是想依靠奥运会的时机来提高自身影响力,所以如果遇到了这样的企业,我们就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进行曝光。”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北京奥组委在其商品分类表所涉及的全部类别商品上(共45种)对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申请了商标注册,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获得保护。未经授权,生产带有这些标志的商品侵犯了北京奥组委的商标专用权,可依《商标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根据申办奥运会的承诺和《主办城市合同》的规定,为了满足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殊要求,国务院也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同时,北京市政府也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有关部门将依法打击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构成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隐性市场行为。

  什么是“隐性市场”行为

  隐性市场(亦称为隐性营销)是指非奥运会合作企业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经授权的联系,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例如,非奥运会的特许经营商生产或销售带有奥运会标志的商品或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在广告或其他商业宣传中使用“奥运会”、“Beijing2008”等术语,使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奥运会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隐性市场既包括侵犯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调整;也包括不构成侵权,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行为。(左峤)

  

(责任编辑:du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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