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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 保障运动员权益

https://2008.sohu.com 2007年10月24日10:48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

我来说两句

  不久前,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在优秀运动队全面实行聘用制,让运动员聘用作为一个崭新的话题摆在了世人面前。

  据了解,在制定本办法前,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通过了充分的调研。

根据调研了解的情况,各地对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管理方式不一。部分地区纷纷尝试对新进运动员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书的形式有聘用合同、有劳动合同,也有训练合同,但合同均以约束运动员退役方式、岗位纪律、服役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有利于单位管理的内容为主。其他省区市运动员大部分仍按照“单位人”的方式进行管理,个别省市按“学生”进行管理。为规范上述行为,同时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实行聘用制的要求,决定在优秀运动队全面推行聘用制,要求训练单位与试训运动员签订试训合同,与优秀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拟按人事部制定的聘用合同范本执行。

  应该说实行聘用制,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利于训练单位和运动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如何确定合同期限是最大的难点问题。因此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体育总局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即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试训时间原则不超过一年。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津贴。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要求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省属体育训练单位的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体育训练单位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经同意后,与优秀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跨地区或从农村聘用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函,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应该说运动员的聘用制度更加有效地为运动员退役做好了准备。办法要求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体育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责任编辑:石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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