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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https://2008.sohu.com 2007年10月24日16:40 新华社

我来说两句

  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基本法和有关法例保障。香港并存各种不同的宗教,主要包括:佛教、道教、罗马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印度教、锡克教、犹太教。很多宗教团体除了弘扬教义外,还兴办学校和提供社会福利设施。

  佛教和道教是中国的传统宗教,在香港拥有最多信众。在港有超过600所庙宇,著名的庙宇有位于九龙黄大仙区的黄大仙祠、大屿山的宝莲寺、沙田的车公庙及上环的文武庙等。香港所有寺院和庙宇均开放给公众人士进内膜拜,每逢农历初一、十五,善男信女如潮涌至。不少庙宇内设有捐款箱,所得款项用以资助各式慈善项目。

  香港原为渔港,其后发展为商港,可谓一直依赖海洋为生,因此许多香港市民信奉的神,都与海洋和气候有关。例如天后,就是水上人的守护神,估计信徒多达25万。其他受供奉的神主要有:观世音菩萨、关帝、北帝(玄天上帝),以及司天气的南海神洪圣。

  罗马天主教:在港有信徒约22.5万人,全港共有37间天主教堂和30间小教堂,弥撒及宗教活动的语言以中文为主,另有数间以英语和菲律宾语举行弥撒的教堂。天主教会也开办医疗和社会服务中心,香港明爱就是香港教区属下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全港市民服务。

  基督教:现有信徒约30万,最大宗派是浸信会,其他有信义宗、圣公会、宣道会、中华基督教会、救世军等。该教也积极参与香港的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工作。

  回教:在港的回教徒约8万人,大部分为华人,其余主要来自巴基斯坦、印度、马来西亚等地。香港现有4间清真寺,每日均举行祈祷聚会。香港回教信托基金总会负责统筹回教的事务和安排节日庆典,并管理所有清真寺和回教坟场。

  印度教:香港有1万5千名印度教徒,皆以跑马地的印度庙为社交活动场地。该庙由香港印度教协会管理,教徒可到该处冥想、灵修和练习瑜伽,甚至举行婚礼。根据婚姻条例,印度庙是认可宗教崇拜地方,结婚仪式可在庙内举行。

  锡克教:香港最具特色的少数教派。锡克庙位于港岛湾仔,特色是不论任何信仰的海外旅客,皆可在庙内免费用膳和作短期居留。

  犹太教:在港设有犹太教社区中心,为650个家庭会员和其他非会员的犹太人提供犹太餐和各种康乐设施,中心内还设有一所图书馆,专门收藏有关犹太文献和文物的资料。

  据了解,不少重要的宗教节日,包括:耶稣受难节、复活节、佛诞和圣诞节等均己被列为公众假期,每逢这些节日,信众都会举行各种纪念或庆祝活动。

  宗教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基本法》和有关法例保障。香港并存不同的宗教,如佛教、道教、孔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印度教、锡克教和犹太教,都拥有不少信众。很多主要宗教团体除了弘扬教义之外,还兴办学校和提供社会福利设施。

  由于香港的各宗教在推进香港的社会服务、调节社会矛盾、稳定社会机制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故香港的各个主要宗教,尤其是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拥有很高的地位。

  港英政府出于维护殖民统治的重要,长期以来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虽然在香港并没有专门的宗教法例,但任何宗教团体都可以根据立法局立案法团条例和公司法两个途径注册,自由从事任何合法的活动。为了使合法的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当局还设有“邪教关注小组”,以随时取缔违反法例的邪教,维护宗教的声誉。

  在香港,宗教被纳入政府的咨询系统,政府由布政司署的政务总署所属的社区咨询科负责与宗教的联系。社区咨询科有责任听取各主要宗教团体对重要港事的意见,并负责处理有关涉及宗教庙宇、土地等方面的事宜。

  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有很高的政治地位。在政府重大活动的正式礼仪上,香港基督教圣公会的会督以及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的排名,仅在港督,律政司、布政司和三军司令之下,而在行政局和立法局的首席议员之上。在香港政府的行政局、立法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等各级机构的非官守议员中,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徒占有席位的比例一直在22%——24%之间,其中在立法局中的天主教和基督教徒占到40%以上。这对一个天主教、基督教徒只占总人口不到10%的香港来说,比例不能说是不高。这一情况也表明,天主教和基督教在香港不仅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而且也实际上参与了对香港政治事务的咨询、决策和管理工作。

  香港的各种宗教享有高度的自由,具有极高的社会和政治地位,面对1997年香港的回归祖国,香港的宗教自然希望在回归后继续保持这一地位。对这一问题,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九七”后香港的宗教自由做出了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基本法规定:“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限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资助的权利。”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也不会在香港设立机构,即不会干涉香港的宗教事务;内地与香港的宗教组织在“三互原则”(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下互相往来。因此,1997年后,香港的宗教事业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因香港宗教团体办的学校占香港社会团体办学的比例很大,因此,基本法还专门写明,宗教组织可按原有办法继续兴办宗教院校及其他学校,宗教组织所办的学校可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由于特殊的环境和历史的原因,香港的宗教组织相对其它国家和地区来说,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联系交往更为广泛和密切。对此,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可与其他地方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和发展关系。”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香港宗教的现实情况,反映了宗教界的愿望,为“九七”后香港宗教继续服务社会发挥作用提供了保障。

  

(责任编辑: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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