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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频道-2008北京奥运会 > 奥运备战 > 体总公告

关于2008年国家队队员参加社会活动的有关规定

国家男、女篮队员、盈方公司、各经纪公司(人):

  为更好地做好2008年奥运会备战和参赛工作,为运动员创造一个宽松、安静的备战环境,同时保证运动员有充分时间进行恢复和调整,根据总局备战办下发的《关于加强对备战2008年奥运会重点运动员(队)参加社会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及中国篮协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男女篮参加社会活动的管理,特对国家队备战奥运会集训比赛期间参加社会活动规定如下:

  一、 国家队教练员、队员原则上不接受新的商业合同,如有特殊需要,须将商业合同涉及的活动方案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 集训开始后,国家队原则上不参加任何商业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集体参加国家队赞助合作伙伴和中国篮球协会组织参加的相关活动,需报请总局批准后方可参加。

  三、 在国家队集训前,有商业合同的运动员可以参加签约赞助商组织的活动。集训开始至奥运会结束禁止参加赞助商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休息日)。

  四、 国家队利用转训期间或热身赛间隙可适当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原则上不影响队伍的训练和比赛,并报总局备战办。

  五、 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在2008年奥运会前原则上不接受媒体专访。如有特殊需要须经篮管中心同意并在总局批准的情况下进行有组织的媒体开放日或新闻通气会(每月一次)。

  请国家男女篮及相关公司、经纪人从备战08奥运大局出发,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好2008年奥运会任务。

  二○○八年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顾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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