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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已撤诉 鸟巢侵权案私下解决

https://2008.sohu.com 2007年10月22日11:23 民主与法制时报

我来说两句

  企业:不在奥林匹克标志范围内

  在“鸟巢”侵权事件的报道中,某则消息称“被起诉的企业中包括北京某大汽车制造公司在内”,有人猜测,这个某大汽车制造公司指的就是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网上有关消息也把目光聚焦到了北京现代汽车公司,并撰文称:北京的“大汽车制造公司”并不多,根据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公开的广告图片几乎可以确认,其为被国家体育场起诉的企业之一。

  10月11日,记者获得北京现代汽车公司的两个电话号码,但始终无人接听。

  据了解,被告企业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代理人认为,判断在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建筑形象是否构成侵权,首先要看“鸟巢”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从现有法律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范围看,包括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并不包括奥运场馆的建筑形象。该代理人认为,具体在企业广告背景中使用“鸟巢” 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

  对于“由于此案涉及奥运场馆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被告的10余家企业目前都在试图低调协商解决此纠纷,避免因涉嫌侵犯奥运场馆知识产权的诉讼张扬出去,影响企业形象”的说法,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的付主任称,他们一直处于协商中,希望低调解决此事。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美术、建筑类作品归为一类,属于艺术类作品,也就是说“鸟巢”属于艺术类建筑作品。“鸟巢 ”作为一个特殊的大型艺术类建筑,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自“鸟巢”状告10余企业的消息爆出以来,引起众多社会人士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业内人士并不认为企业侵权,而看作是国家体育场想搞资源性垄断,把公共资源变为公司利益。

  “‘鸟巢’的建设资金虽然是财政拨款,但是财政的款项来源于全国人民的纳税,而包括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也都是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既然‘鸟巢’是用纳税人的钱建造的,纳税人就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一位人士对记者如是说。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似乎有点“小题大做”。因为体育场馆既然是使用所有纳税人依法缴纳的税收建成的社会公众场所,那就应该属于国家社会公用事业范畴之内,其所有权应该完全归属于国家,作为业主的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不可能完全拥有对“鸟巢”的一切法定权利。此外,“鸟巢”作为具有特定意义的建筑,从代表的意义上来说与众不同,但是“鸟巢”并非具体的企业形象标识。如果没有申请法律规定的相关保护规定,即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就无权追究其他企业使用“鸟巢”的形象进行企业宣传。

  周泽律师认为,在这场纠纷中,所涉及的企业最后也只是构成了违反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侵权成立的主体是对方因此受到了利益的损失。而目前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不是一个商业化运作的企业,与被告的企业不存在竞争,因此,侵权之说无法构成。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来斌告诉记者,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起诉企业依据的是著作权法,不是企业说的奥林匹克的法律标志规定,这个特殊的规定和著作权法没有关系。因此,企业的理由站不住脚。

  而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行为,来斌认为这其实和国家投入修建的高速公路一样,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但还是要收费。

  “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虽然是业主单位,但是建造款项是国家财政拨款,所产生的建筑物也应该归属于国家所有,为何是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出面起诉?”面对这一质疑,来斌认为,这当中存在一个权利人的问题,如果国家投入时没有特殊的约定著作权归谁,那一般就归实施的主体单位所有。而这件事情中,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就是权利人。

  对于垄断之说,来斌称,如果侵权成立,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属国有的情况下,企业赔偿的款项也归于国家所有,这种垄断是合理的。如果对于企业的行为听之任之,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反而是不作为。

  据了解,著作权法规定了这样一种作品形式,建筑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一种作品。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于第十款的情况下,即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可以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建筑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这当中明确点名建筑作品也应该是受到限制的作品。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十八条规定,对于设立在公共场所的艺术品,对于照相、绘画产生的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合理的范围进行适用。

  来斌认为,这个规定比较模糊,怎么样才算是合理的使用?该怎么认定?个人摄影合理还是广告宣传也可以?理解的不同,所产生的结果就不一样,因此,断定企业是不是合理临摹、使用,有待推敲,要看法院对此意见的理解。

  来斌还指出,企业用作宣传时的照片来源也将是一个考虑的问题,如果企业自行拍摄,就侵犯了著作作品权,如果企业用的照片来源于体育场内部,那企业还涉及摄影著作作品权的侵权行为。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并未追究企业的照片来源。“网上关于‘鸟巢’的照片那么多,很难分清是从哪里来的。”付主任说。

  来斌认为,如果企业从摄影者处得来照片,在摄影者与企业没有特殊的约定情况下,摄影著作权归摄影者所有,那企业摄影作品侵权就不成立,而又回到了建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但使用合理的界定范围模糊。

  奥组委:支持体育场维护权益

  在“鸟巢”状告企业的事件中,也有人提出“鸟巢”是否在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国家体育场是否有权利追究此事?

  记者联系北京奥组委时,有关人士透露,奥组委法律部的态度是不宜宣传。而相关人士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根据中国政府承诺履行的《奥林匹克宪章》和《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包括奥运会场馆形象在内的一切与奥运会有关作品的知识产权,均属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使用管理范畴。根据国际奥委会要求和奥运会规则,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及许可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奥运会合作伙伴、特许生产企业、新闻机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本届奥运会场馆形象进行商业和非商业的使用。同时,北京奥组委也有责任协助场馆业主为场馆形象的赛后开发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其中,既包括通过奥运会赞助企业的广告、特许商品的开发,规范展示、宣传场馆形象,也包括协助场馆业主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具体到国家体育场,北京奥组委更是很早就与其业主建立了良好沟通和协助,最近热销的“鸟巢”模型特许商品就是双方合作的成果。从国家体育场项目招标开始,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即已就“鸟巢”形象的知识产权保护、权益保障等工作与有关管理单位和业主建立了经常性联系,并将继续全力支持、配合业主依法为维护“鸟巢”形象采取的一切措施。

  法律部该人士还认为,“鸟巢”作为北京奥运会主会场,其形象不仅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而且早已成为全球瞩目的本届奥运会乃至“新北京,新奥运”的代表性标志。目前,距北京奥运会开幕已不足1年,“鸟巢”外观也已完整展现,这个意义将更加凸显。因此,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作为“鸟巢”的业主采取上述法律措施,既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有助于维护北京奥运会的国际形象,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秩序,维护奥运会的景观管理和市场开发秩序。

  最后,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有关人士指出,保护和规范使用北京奥运会场馆形象,建立并维护奥运会场馆形象的正常使用秩序,对体现在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中信守对外承诺、维护国家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记者发稿时,奥组委内部人士消息称,国家体育场有限公司已经撤诉,此事私下已经达成解决协议,但是具体细节并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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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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