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裁判员注册
第十一条 按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11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有关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裁判员的注册日期。
第十二条 国际级、国家级、一级裁判员应到中国游泳协会进行注册(国际级、国家级每人交纳注册费20元,一级每人交纳注册费20元)。
第十三条 凡参加全国性比赛的裁判员都应注册,未在中国游泳协会注册登记的裁判员不得担任全国性比赛评分裁判工作,注册周期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注册的裁判员,只能代表注册单位参加全国性比赛评分裁判员工作。
第十四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两年内未担任全国性或省市级竞赛裁判工作或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十五条 裁判员必须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性比赛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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