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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频道-2008北京奥运会 > 奥运备战 > 体总公告

中国游协: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三章 选派、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一般性全国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和点名裁判员,由裁委会提名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选派;综合性运动会以及国家体育总局有特殊要求比赛的裁判长、副裁判长和点名裁判员,由中国游泳协会提名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选派,60岁以下的正、副裁判长均应上场评分。

  第十七条 中国游泳协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跳水裁判员培训班,同时有计划地邀请国际高水平专家和裁判员来华授课。

  第十八条 中国游泳协会将以两年为一周期,于每周期的第一年举办2次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于每周期的第二年举办1次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在培训中,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分别达到85、65和60分以上(含)者可获得合格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两年;培训合格之后,在本周期内参加过两次以上(含)全国比赛的评分工作,可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考试成绩分别达到90、70和60分以上(含)者,由中国游泳协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九条 凡参加全国比赛的裁判员均要在赛前通过岗前考核,方可取得上岗执法资格。考核内容由裁委会提出,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考核标准如下:

  1、国际级裁判员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成绩须分别达到90、80和70分以上(含);

  2、国家级裁判员理论、英语笔试和英语口语成绩须分别达到85、70和60分以上(含);

  3、一级裁判员理论和英语笔试成绩须分别达到85和65分以上(含)。

  第二十条 国际级裁判员,无论是否参加当年全国比赛的裁判工作,每年必须至少参加一次岗前考核,且成绩须达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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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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