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家级裁判员的分级
第二十六条 对国家级裁判员实行分级管理是将现有的国家级跳水裁判员分为A、B、C三个等级,A为最高,C为最低,每位裁判员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升降级别,以达到加强管理、公平竞争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晋级
凡热爱跳水裁判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精通跳水规则和裁判法,钻研业务,能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员工作,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晋升级别:
1、晋升C级
(1)须为一级跳水裁判员;
(2)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培训班并获得合格证书;
(3)培训合格之后,在两年内参加过全国比赛的评分工作两次以上(含);
(4)通过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
2、晋升B级
(1)被批准成为国家C级跳水裁判员4年以上(含);
(2)在全国主要比赛或国际比赛中参加评分工作4次以上(含)和后台工作1次以上(含);
(3)最近两次比赛的技术评定等级达到B级。
3、晋升A级
(1)被批准成为国家B级跳水裁判员5年以上(含);
(2)在全国主要比赛或国际比赛中参加评分工作或担任副裁判长6次以上(含);
(3)最近两次比赛的技术评定等级达到A级。
4、破格晋级
在工作中能够公正、准确执法,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对跳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降级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国家级裁判员,可进行降级处理:
1、降1级
(1)无故不到赛区参加工作的点名裁判员;
(2)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岗前考核2次不合格;
(3)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综合评定2次不合格;
(4)三年内参加全国或国际比赛裁判工作不足3次。
2、降2级
(1)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岗前考核3次不合格;
(2)在一个全运会周期内综合评定3次不合格;
(3)三年内未参加过全国或国际比赛的裁判工作。
3、如C级裁判员被降级或降为C级后的裁判员再次被降级,则其必须重新参加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重新参加裁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晋级程序
1、由本人填写晋级申请表,并于当年裁委会会议前交裁委会主任;
2、经裁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第三十条 降级程序
经裁委会讨论、通过,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每届全国跳水裁判委员会的常委在任期内均定为A级,委员为B级,任期满后不连任者自动恢复原有级别。
第三十二条 长期以来热心跳水事业,由于年龄原因不再参加裁判工作者,经裁委会研究、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可授予“荣誉国家级裁判员”称号,发给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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