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裁判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裁判员,经裁委会推荐,可优先获得点名参加全国比赛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每一年度中国游泳协会将评选出5名优秀裁判员,他们可优先获得点名参加全国主要比赛或国际比赛的资格,同时获得表扬和奖励,评优标准如下:
1、本年度参加全国比赛的评分工作2次以上(含);
2、本年度综合评定成绩列前5名;
3、如出现并列,则参照其技术评定等级。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违反下列竞赛纪律,根据情节轻重,中国游泳协会将给予全国通报和纪律处分:
1、违反赛区行为规范;
2、由于重大的工作失误造成比赛中断;
3、在裁判员中拉帮结派,互相串通,搞私下交易有意偏袒、执法不公;
4、在执法中多次出现不公正的评分现象。
第三十六条 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工作资格、取消该次比赛裁判工作资格(差旅费自理)、停止裁判工作一年以上(含)、降级、上报国家体育总局要求撤销裁判技术等级标准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七条 如裁判员对处罚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诉。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游泳协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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