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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频道-2008北京奥运会 > 奥运备战 > 体总公告

中国游协:中国游泳协会跳水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每次全国比赛中,由仲裁和裁判长从德、能、勤三个方面对裁判员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1、德,反映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2、能,反映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以技术评定结果为依据;

  3、勤,反映裁判员的学习、工作态度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德、能、勤每项最高为5分,将三项得分的平均分作为综合评定得分。

  第二十四条 将裁判员一年内综合评定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其全年综合评定成绩,满分为5分,低于3 .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全年综合评定成绩低于3.5分者,将停止2年全国性评分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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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u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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