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每次全国比赛中,由仲裁和裁判长从德、能、勤三个方面对裁判员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1、德,反映裁判员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2、能,反映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以技术评定结果为依据;
3、勤,反映裁判员的学习、工作态度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德、能、勤每项最高为5分,将三项得分的平均分作为综合评定得分。
第二十四条 将裁判员一年内综合评定得分的平均分作为其全年综合评定成绩,满分为5分,低于3 .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全年综合评定成绩低于3.5分者,将停止2年全国性评分裁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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