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奥运”初现雏形
我国奥运立法很好体现了保障性与包容性
除了北京市为奥运的筹备和举办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之外,作为奥运会主办国,为了兑现在奥运会申办期间作出的法制承诺,我国从国家层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法治奥运”初现雏形。
早在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就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此后,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随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规章。
为了便于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依法采访报道,2006年12月,我国专门颁布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为所有外国记者在中国的采访活动提供便利。
此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先后出台,也是我国为奥运进行的制度准备。
“除了专门出台与奥运会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我国这几年制定的一些法律,虽然名称和内容上没有直接和奥运会相连,也能直接或间接助力奥运,如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北京体育大学副教授闫旭峰说。
据闫旭峰介绍,许多国家为了奥运会的顺利举行,也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行为。奥运立法的内容虽然包括方方面面,但总的来看,主要还是为了保障奥运会的顺利筹备和举行以及参加奥运会的各方人员的权益。有关奥运的立法,除了要与本国的法律融合外,还要与国际的相关法律接轨。从我国现在的奥运立法情况来看,也很好地体现了保障性与包容性这两个特点。
据了解,目前,全国全民健身的立法正在加快推进,有望在奥运前出台;而《体育仲裁条例》的制定、体育法的修改也已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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